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承担吗?
2019-11-20 来自: 陕西坤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1146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蒙E7xxxx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辆损失险,并交纳保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某运输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某运输公司蒙E7xxxx号车辆日营运损失为人民币2364元,停运损失共184932元。
争议焦点
事故产生的184,932.00元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通常的车损条款规定的保险赔偿责任,车损险只包括直接损失。
停运损失只有购买了相应的停运停驶损失附加险才能得到赔偿。但本案中,因保险公司迟延定损给被保险人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预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头一款、第二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对迟延理赔给某运输公司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期限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至车辆维修出厂之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30天法定定损期限后,共48天。
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日营运损失2364元,最终确定某公司的停运损失为113472元。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损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停运损失的定性问题。
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而停运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运输公司的停运损失应由第三者赔偿。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